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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际商会服装商会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河南国际商会服装商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性质是:在河南长期从事经营服饰及相关行业的广大工商业者以及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领导人自选,工作人员自聘、活动经费自筹、会务自理的原则,实行自我发起、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法,充分体现社会团体的民间性,自主性、自律性和服务性。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资源共享、团结拼搏、爱国敬业、遵守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为休闲服饰领域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委员会主管机关为中国贸易促进会河南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河南商会。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贸易促进会河南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河南商会。
河南国际服装商会。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办公地址: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西四街国际商会大厦27层服装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1)引导委员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
(2)有计划地向委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委员的基础素质;  
(3)反映委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委员会办成委员企业发展的助手,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4)引导委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  
(5)为委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服务;  
(6)提供经济、贸易、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  
(7)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和联谊活动,帮助委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积极组织展销会、交流会等经贸活动,为委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8)办理好委员会日常事务;
(9)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委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委员会章程,履行委员会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可成为本会的单位委员或个人委员;
第九条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    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接受本委员会的管理和教育,履行委员义务;
(2)    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3)    在企业发展、见义勇为、扶贫帮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本人应是经营商贸、开办企业或在其他单位上班的高学历的中层骨干人员。
第十条委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申请书由本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后,提交会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3)    由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委员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即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十一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6)    要求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
第十二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的管理;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6)    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    办理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委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委员会,经确认后即时交回委员证和会员牌。委员按交费规定时间,如果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委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查处者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对理事会的工作实施监督;
(5)    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6)    决定委员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委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受委员大会监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大会的决议;
(2)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    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4)    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委员的除名,并委托办公室负责对新委员的资格审查和吸收工作;
(6)    决定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委员会《章程》第十八条1、2、3、4、5、6、7、8、9项的职权,同时有权决定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经济实力、人格魅力和奉献精神;
(3)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兼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本人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任期五年。本委员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大会1/2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召开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3)检查委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检查本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6)审核财务开支情况,并在有关凭证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委员会费(会费的年收取标准,视委员会发展及委员的实际情况,每年可作调整,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严格按《财会法》办事。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地方政府部门监督。如果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注销登记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业务主管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5日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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